蘇政辦發〔2014〕8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我省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迅速,制度建設日臻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不斷強化,保障覆蓋率和待遇水平明顯提升。但是,部分地區也存在政策執行標準不一、有效征管手段不足、征繳措施不到位等問題,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長期健康平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征繳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部門要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費依法征收、清理欠費、監督檢查等工作。要抓緊啟動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推動所有法定參保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加快實現社會保險全民覆蓋。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各地要加大企業特別是開發園區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力度,切實維護職工參保合法權益。嚴格落實加收滯納金相關規定,督促繳費單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各地不得限制從業人員參加職工社會保險,不得以招商引資等為由減免企業社會保險義務,不得突破省規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對擅自采取的一次性前補社會保險費、降低繳費基數、選擇性繳費等違法違規行為,要立即進行清理和糾正。把社會保險費征繳政策執行情況納入省對市、縣社會保險基金補助、省級調劑金分配考核內容,對政策執行不到位的,省將視情扣減基金補助和省級調劑金。
二、完善征繳工作措施
要認真貫徹執行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費征繳職責分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核定社會保險費,地稅征收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和清欠。堅決糾正少數用人單位將其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違規做法。進一步完善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社會保險費等方式,簡化征收流程,方便參保對象繳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責令限期改正無效的,地稅征收機關可依法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按照法定程序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地稅征收機關可要求其以抵押、質押方式提供擔保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也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確保職工合法權益。對符合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破產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核銷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管〔2005〕11號)規定確實無繳費能力的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和地稅部門要定期開展聯合認定工作,及時按規定予以核銷。
三、加強征繳協作配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與工商、民政、機構編制、地稅等部門的銜接,及時準確掌握企業、社會組織、事業單位設立變更、用人、工資發放等情況,科學制定征收計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查實核準參保人數、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等信息,及時制定征繳計劃提供給地稅征收機關,協助做好社會保險費征收和清欠工作。地稅征收機關在征收過程中發現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繳費單位,應督促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申報不實的,應及時將實際情況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重新核定;發現漏繳、少繳的,應督促其足額補繳;發現企業失蹤的,除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外,還應積極協助調查核實;確認失蹤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發送應征數據。金融機構要配合征收機構做好社會保險費的歸集、欠費用人單位賬戶查詢與劃款和征繳數據核對工作,并及時將社會保險費劃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要保障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經費,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定期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地稅部門及相關金融機構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數據核對工作,共同研究解決征繳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健全征繳信息系統
以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為契機,通過信息比對、入戶調查、數據集中管理和動態更新等措施,對本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各類群體參加社會保險情況進行記錄、核查和規范管理,整合城鄉各項社會保險參保信息,建立全面、完整、準確、實時的社會保險基礎數據庫。加快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稅和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費三方實時聯網征管系統”,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共享機制,為繳費單位、個人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部門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建立數據比對機制,保證社會保險費應征、實繳、欠費數據的一致性。
五、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加強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引導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增強依法參保意識,舉報用人單位涉及社會保險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自身參保合法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登記、申報以及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地稅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征繳、代扣代繳以及欠費清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審計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工會應督促繳費單位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各地要組織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專項檢查行動,發現存在問題,制定落實整改措施。各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地稅部門要于2015年3月底前將檢查及整改情況分別報送省有關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地稅部門將適時組織督查,對政策執行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地區予以通報。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