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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1 號
《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已于2025年10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劉小濤
2025年10月31日
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實驗動物的管理,保證實驗動物質量,維護生物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全面促進科技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國務院《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以及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協調統一、合理分工、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有利于市場規范,促進實驗動物的科學研究、生產和使用。
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四條 省科技部門負責全省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設區的市、縣(市、區)科技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教育、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業、海關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實驗動物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依法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實驗動物的質量監控,采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采用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采用地方標準。
第六條 鼓勵、支持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實驗動物科學知識的推廣、普及。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參與實驗動物科技創新、標準制定,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加強實驗動物專業人才培養,促進實驗動物相關產業發展。
鼓勵相關社會團體開展實驗動物領域的交流合作、繼續教育、技術咨詢等服務。
第七條 科技部門開展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應當向省科技部門提出。
省科技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的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應當明確實驗動物管理機構,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學的操作規程,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確保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全過程可追溯。
第十一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支持從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專業水平,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晉升和技術等級考核。
第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定期組織健康檢查,并及時調整不適宜承擔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實驗動物工作的管理規定,熟練掌握相應崗位的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質量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和環境設施進行檢測。操作過程和檢測數據應當具有完整、準確的記錄,并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供應實驗動物,應當提供質量合格證明。
質量合格證明應當標明生產單位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購買和使用單位名稱、使用許可證編號、出售日期以及實驗動物的品種、品系、規格、等級、數量、質量檢測情況等。單位提供的,由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個人提供的,由個人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動物實驗,應當根據實驗目的和要求,使用相應等級標準的實驗動物,并及時、準確、規范記錄相關信息。
不同品種、不同等級和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不得在同一實驗間進行。
第十六條 申報科研課題、鑒定科研成果、進行檢定檢驗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應當把應用合格實驗動物作為基本條件。
應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取得的動物實驗結果無效,科研項目不得鑒定、評獎,生產的產品不得出售。
第十七條 使用從國外引進的實驗動物以及將從國外引進的實驗動物轉作種用動物時,應當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并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 運輸實驗動物使用的裝運工具、飼料、墊料和籠具,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者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合裝運。
第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接受委托進行動物實驗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實驗室感染,防止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實驗動物流失以及病原體泄露。
實驗動物的防疫應當結合實驗動物的特殊要求辦理;實驗動物的檢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開展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的動物實驗,除應當遵守實驗動物管理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的相關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基因修飾研究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實驗動物進出生產、使用設施進行登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實驗動物逃逸;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的,不得將實驗動物帶進或者帶出生產、使用設施。
發現實驗動物未經登記被帶出生產、使用設施或者逃逸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并向所在地縣級科技部門報告。
禁止將使用后的實驗動物流入市場。
第二十四條 為了補充種源、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或者科學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動物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科技部門以及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實驗動物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發生實驗動物生物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實驗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依法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科技部門等有關單位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發生人 畜共患傳染病的,還應當依法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單位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實驗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生物安全、動物防疫、生態環境保護、醫療廢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將實驗動物尸體、組織和其他廢棄物分類進行無害化處理,并真實、完整、準確記錄相關信息。
第四章 動物福利和倫理
第二十七條 生產、使用實驗動物應當符合實驗動物福利與倫理的相關規定。
使用實驗動物應當遵循替代、減少和優化的原則,合理確定實驗動物用量。
第二十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善待實驗動物,采取有效關愛措施,保證實驗動物能夠受到良好的管理與照料,使實驗動物免遭不必要的傷害、饑渴、不適、驚恐、折磨、疾病和疼痛。需要處死實驗動物的,應當實施安死術。
第二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組織,對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進行獨立、公正、科學的福利倫理審查。
涉及實驗動物的項目應當通過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組織的審查,并接受其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科技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監督檢查,通過定期檢查、抽樣檢驗等方式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等活動的行為,有權向科技部門舉報;科技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科技、教育、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業、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依法加強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以及使用后處理的監督檢查,提高實驗動物監督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 科技部門可以選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相關部門和單位等方面的專家,為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意見和技術支持。
第三十三條 省科技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測機構對實驗動物質量和環境設施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檢測標準、方法和操作規程,如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當內容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對實驗動物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檢測機構提出復檢。
檢測結果不合格的,生產或者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停止出售實驗動物或者開展動物實驗,查明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并接受再次檢測。
第三十四條 省科技部門應當加強實驗動物管理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提高實驗動物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部門對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加強信用監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依法公布相關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條 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指導服務,圍繞生物醫藥產業發展需求,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促進實驗動物供需有效對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部門依照國務院《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取得許可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
(二)超出許可范圍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實驗動物尸體、組織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