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駱馬湖2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在宿遷市黃墩鎮三灣村村委會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此次庭審由江蘇省駱馬湖漁政監督支隊聯合宿城區人民法院、宿豫區檢察院、宿遷市水上公安局、湖濱新區公安分局共同組織,近百名環保志愿者、沿湖漁民和村民旁聽。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正值駱馬湖禁漁期,劉某通明知禁漁規定,仍專門購置探魚器等設備,在深夜至凌晨時段進入駱馬湖采用電魚的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同年4月,趙某波駕駛機動船舶使用明令禁止的“三重”刺網,在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水產品。
經法庭調查、陳述和合議庭合議,法院認定,劉某通、趙某波二被告人均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二被告人均認罪悔罪,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并公開賠禮道歉,法院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劉某通拘役二個月十五天、緩刑三個月,判處趙某波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所有涉案工具均被依法沒收。
庭審結束后,江蘇省駱馬湖漁政監督支隊與宿城區法院聯合開展普法宣講活動。結合本案,向群眾系統講解非法捕撈對水生態系統的連鎖危害,解讀禁捕退捕相關政策與法律責任,引導群眾認清違法后果,做到知法、尊法、守法。